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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元军),男, 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委**组**栋**门**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0年1月8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3月4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21日因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龙江县**小区**单元**室被害人王某某(男,71岁)家门前,吴某某敲门确定屋内无人后,利用工具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打开房门进入房中翻找财物,将8元现金、一瓶香水、一部**手机拿走。后将香水丢弃,**手机外壳被更换到自己手机上,手机主板以10元的价格出售,8元现金用于个人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他人家中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和被告人吴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洪滨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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