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64********,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林场场部机**组**号,住广东省恩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传任,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3月1日晚上,被害人陈某甲以及符某甲、符某乙、陈某乙、符某丙等人在白沙黎族自治县**乡**公司宿舍内喝酒。其间,符某甲到宿舍外小便,恰逢被告人吴某某与符某丁步行经过。吴某某与符某甲发生口角,并与符某甲、陈某乙、符某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吴某某随后返回其租住的宿舍,从抽屉内拿出一把五四式手枪以及子弹,准备装填子弹时发现该枪弹匣已装有五颗子弹,遂携带装有五颗子弹的手枪返回**公司宿舍报复符某甲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得知后,跟随吴某某一起前往**公司宿舍。吴某某来到**公司宿舍前,被害人陈某甲以及符某乙、符某甲等人从宿舍中出来,吴某某右手拔出手枪,用手枪拍打陈某甲头部,随后击发手枪,子弹击中陈某甲手臂、腹部。之后吴某某逃离现场,后潜逃至广东省。陈某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系被手枪击伤左上肢、左胸部致大量出血引起出血性休克及子弹击穿胃底引起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在广东省恩平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历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符某甲、符某乙、陈某乙、符某丁、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DNA个体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枪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书 记 员:王 悦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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