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吴发书,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7********,汉族,文盲,住贵州毕节地区**镇**村**号。2010年11月11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发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吴发书从永康乘车至磐安县新渥街道,趁集市人流多,采用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吕某某放在外套左边口袋的一部OPPOR11Plus手机、100元现金盗走,将被害人邹某某放在外套左边口袋的一部华为畅享9Plus手机盗走,将被害人应某某放在婴儿车扶手上的一个黑色钱包(内有苹果8Plus手机一部,现金190余元,苏家爱华会员卡一张)盗走。经鉴定,被盗三只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773元。
综上,被告人吴发书共实施扒窃作案3起,涉案数额共计5063元人民币。现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发书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手机价格认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发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发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发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永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发书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