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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双双诈骗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吴双双,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松滋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双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吴双双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松滋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承接相关工程的事实,以参与投资或转包可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58.607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万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吴双双对松滋市**镇**村**组艾某某在建别墅录像、拍照,并及制作的一张绿化工程效果图,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已承接该别墅绿化工程,可将该工程转包。张某某看到后信以为真,于2019年7 月13日联系吴双双转包该工程,吴双双要求张某某给其支付2万元费用(1.5万元的设计费、0.2万元的现场勘察费、0.3万元的管理费),同日签订转包合同。次日张某某支付给吴双双2万元。后张某某带人进场施工时发现上当受骗,该2万元一直未退还。

2.骗取被害人胡某甲9万元。

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吴双双得知其朋友胡某乙的哥哥胡某甲想承包工程,后在网上看到湖北省沙洋县**镇**绿化工程正在发包,便向胡某甲谎称自己承接了该工程,投资该工程可获取15%的利润。被害人胡某甲信以为真,同意参与投资该工程,胡某甲给吴双双支付5万元,二人约定投资5万元,工程完工后吴双双连本带利给胡某甲 7.5万元。后胡某甲经常过问工程进展,吴双双伪造《履约保函》通过微信发给了胡某甲,谎称工程正在进行之中。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吴双双为继续对胡某甲行骗,将欺骗过张某某的别墅绿化工程设计图纸和别墅施工视频、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胡某甲,谎称其在松滋市**镇承接了别墅绿化工程,投资4万元,工程完工后可分得8万元。胡某甲信以为真,通过微信给其转账4万元作为投资。

后胡某甲发现被骗,多次找吴双双讨要上述被骗款项,吴双双于2020年5月5日给胡某甲出具了一张11万元的借条(其中本金9万元、利息2万元)。

3.骗取田某某钱物共计25.7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吴双双向被害人田某某谎称,其承接了汉江**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投资后可获取高额利润,并将自己伪造的松滋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购1084.13万元苗木的《苗木采购合同》(空白合同,双方未签署)交给田某某,并带田某某到一施工堤段看现场,田某某信以为真,同意投资。被告人吴双双先后编造办理《履约保函》续款、交保证金、购置撒水车、办理安全员证、办理施工许可证、请政府领导吃饭等事由,要求田某某出资,田某某信以为真,先后给吴双双微信转账15万元作为投资。

2018年年底时,被告人吴双双为继续对田某某行骗,谎称已承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网工程,并将其伪造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交给田某某看,承诺投资可获高额回报,田某某信以为真,同意投资。后被告人吴双双编造交保证金、办施工许可证、招待领导需要用资金、烟酒等事由,要求田某某出资,田某某又给吴双双微信转账6.8万元、提供价值9000元的烟酒作为投资。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吴双双对田某某谎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网工程购买材料需要3万元,要求田某某继续出资,田某某资金周转困难,向黄某某借款3万元继续投资该工程。后田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丈夫) 到十堰核实工程情况,发现被骗后,黄某某、田某某找吴双双退款,吴双双通过微信转账给田某某退款3万元。

4.骗取黄某某3万元。

2018 年下半年,被害人黄某某从田某某处得知被告人吴双双承接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网工程,想投资该工程获利。被告人吴双双明知该工程系虚构,仍承诺按投资额的20%给予黄回报。为了得到黄某某的信任,2019年1月9日,吴双双以松滋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义与黄某某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书,黄某某按吴双双要求给其现金3万元作为投资,至今未还。

5.骗取毕某某18.9076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吴双双与被害人毕某某在湖北省京山市相识,吴双双谎称其准备承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网工程,邀毕某某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双双先后以办理安全员证、交招标保证金、支付招标资质费用、支付合同费用、垫付资金、工程需资金周转、招待费用等为由,要求毕某某投资,并以伪造的投标总价书、开工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骗取毕某某的信任,毕某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资金转账、提供烟酒等方式进行投资,给吴双双财物共计价值18.9076万元。

上述被骗钱物共计58.6076万元,除退还给田某某投资款3万元外,其余均已被吴双双用于支付网络贷款、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移送案件通知书、合同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收条、在建别墅照片及效果图、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胡某甲、田某某、毕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艾某某、胡某乙、吴某甲等多人的证言;4.辩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5.被告人吴双双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双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双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双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鄂成

   检察官助理:杜航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双双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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