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云南省威某某人,住威某某**组**号**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斗斗儿、斗哥,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云南省威某某人,住威某某**组。
被告人王宗金,绰号金灵咡,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云南省威某某人,住威某某**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谷派出所抓获宣布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带回,经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宗金、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10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7日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两人已起诉)三人共谋,通过组建赌博微信群,利用“牛老板”游戏平台“斗牛牛”方式,组织人员赌博而从中抽头渔利,截止1月28日,三人散伙,共计获利一万余元,目前查明该期间吴某甲使用的微信昵称“仅有的依赖”收取赌资4286元,尚有吴某甲使用的微信昵称“聚力投资小勇1828711****”收取赌资未查明。
2.2019年2月18日左右,被告人王宗金、王某某伙同吴某乙、吴某甲(已起诉)共谋,通过组建赌博微信群,利用“牛老板”游戏平台“斗牛牛”方式,组织人员赌博而从中抽头渔利,截止2019年3月14日,吴某乙、吴某甲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共组织190余人参与赌博,目前查明涉案赌资金额111万余元,尚有涉案一个微信号“聚力投资小勇1828711****”中收取赌资金额未查明。
3.在2019年3月14日吴某乙、吴某甲被抓获后,被告人王宗金、王某某伙同吴某某继续通过组建赌博微信群,利用“牛老板”游戏平台“斗牛牛”方式,组织人员赌博而从中抽头渔利,在王宗金、王某某经营的铂林精品酒店内,由吴某某操作上下分,目前查明在2019年3月17日至22日期间涉案赌资金额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2.书证:户籍证明、受立案决定书、银行账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同案犯吴某乙、吴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王宗金、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扣押手机中相关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王宗金组建赌博微信群,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化刚、王某某、王宗金现羁押于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两张
3.起诉书副本1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