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11月3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7月20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1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4月28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9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先后至丹阳市**区、靖江市**镇、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等地,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4次,累计窃得现金人民币5150元、香烟4包。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2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至丹阳市**区**村**号,盗窃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该位置附近汽车内现金1250元。
2.2020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至靖江市**镇**村**弄**号,盗窃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该位置附近汽车内现金2700元。
3.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至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莲沁苑小区4区3幢3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位置附近汽车内现金1200元。
4.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至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莲沁苑小区6区13幢1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位置附近汽车内香烟4包。经鉴定,该4包香烟价值人民币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邵某某、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亚军
检察官助理 李会朋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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