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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15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行为,于2016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谎报警情行为,于2019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强制猥亵嫌疑,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广场公共厕所门口及里面的洗手台处,强行搂抱被害人李某某并拍、摸其臀部、胸部。被害人李某某挣脱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随即在该公共厕所附近抓获被告人吴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吴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敬杨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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