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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诈骗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房地产销售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8年12月2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1028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2016年9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吴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宏军、胡云云(实习),江苏九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至2月间,被告人吴某在江苏省南京市先后虚构其朋友石某某卖房需借被害人葛某某公司的名义请佣、石某某家人生病急需用钱等事实,伪造请佣表及石某某签名的收据,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为了非法占有“昆山花桥梦世界”项目分销商的卖房佣金,通过提供昆山**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昆山**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昆山**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非分销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梦世界项目分销商至开发商昆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结算佣金,骗取本应结算给昆山**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佣金58246元、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佣金49423元、昆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佣金44680元、昆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佣金47819元,钱款均被被告人吴某挥霍。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昆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冒领昆山**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现金奖10000元、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奖10000元、昆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现金奖10000元、昆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现金奖10000元、**房地产营销策划(苏州)有限公司现金奖20000元、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金奖5000元,钱款均被被告人吴某挥霍。

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葛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7.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晨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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