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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等6人诈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犯诈骗罪,2017年3月15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祁东县**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吴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吴某乙、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11月21日、22日、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1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杜某甲等人,以被告人吴某乙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期**栋**房作为窝点,实施刷单诈骗活动,即由被告人吴某将事先购买的被害人信息以及电话卡、话术单提供给吴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杜某某等人,先是拨打受害人电话,然后诱使对方添加事先准备好的作案QQ,之后以刷单返现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的钱财。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某负责购买作案设备、个人信息、提供话术、刷单诈骗聊天等;被告人吴某甲负责保持QQ号、抖音账号活跃度,以及话术聊天;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杜某甲负责按照吴某提供的号码和话术拨打被害人电话;被告人吴某乙提供场地给吴某等人使用,并按照吴某安排添加被害人QQ。

经统计,2020年4月至案发,共计受害人6人,其中:1.广西贵港被害人黄某某被骗人民币13433元;2.河南洛阳被害人张某甲被骗人民币1598元;3.山东菏泽张某乙被骗人民币56784元;4.宁夏银川被害人李某某被骗人民币47962.36元;5.陕西安康被害人钱某某被骗人民币10838元;6.怀化溆浦被害人王某某被骗人民币14667元;上述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5282.36元。

2020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吴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吴某乙在长沙市雨花区**期**栋**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杜某甲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缴款凭证、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吴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吴某乙、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吴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吴某乙、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吴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吴某乙、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杜某某、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系累犯,被告人吴某、吴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吴某乙、杜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缴部分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乙、吴某乙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杜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具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7773800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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