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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故意杀人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1日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2月21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26日本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15时许,在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酒店**房间,被告人吴某与刘某甲因感情纠纷产生争吵,被告人吴某将刘某甲推到床上,二人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心生气愤,采取用双手掐刘某甲颈部、用枕头按捂刘某甲脸部的方式,致刘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吴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次日9时,被告人吴某到徐州市公安局王陵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

2.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手写书信、刘某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 泉山区王陵路**宾馆监控录像、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荣辉

2019年513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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