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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强奸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一起到酒吧喝酒。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喝醉,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送回其住宿的福州市鼓楼区**路**号**酒店**房间,后趁被害人李某某酒醉不醒人事之机,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李某某醒来后立即报警,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后被带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对作案地点、对其随身携带的避孕套、对酒店监控截图及对被害人李某某的辨认、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酒店监控截图的辨认

6.视听资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被告人吴某某扶被害人李某某回到**酒店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趁被害人酒醉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一仙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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