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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江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吴某江,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江与被害人何某某结识七八年,期间,二人曾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19年以来,吴某江感觉何某某对其感情疏远,且在其身上投入了感情和金钱,早已心有愤懑。2019年12月27日中午,吴某江与何某某联系好后,用背包装着事先购买的刀具和铁锤来到何某某出租屋内,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何某某便出门逛街,吴某江趁机将铁锤藏到外间床头底下。17时许,何某某与其朋友赵某某回到出租屋,三人一同吃好晚饭,吴某江以有事要与何某某商量为由,要求赵某某离开,赵某某离开后,吴某江从外屋床底拿出铁锤,进入里屋朝何某某头部砸去,何某某顺势将铁锤夺走扔进床底,然后二人走出到外屋,吴某江顺手将背包装有刀具的包背上,并将大门堵住,不允许何某某离开,然后从背包中取出刀具,向何某某脸部刺杀,何某某见状后将刀夺走,吴某江伸手想抢回刀子,却将自己的左手划伤,何某某趁机将刀子扔出屋外,期间,何某某向房东呼救,房东即报警,后凯里市公安局特巡警赶赴现场,将吴某江制服。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口唇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右手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江归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且由感情纠葛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徐德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江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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