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7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摩托车从澜沧县**乡到木戛乡富勐寨接取毒品后,运输毒品前往赛罕街。当日12时30分许,行驶至澜沧县木戛乡哈卜吗村(赛雪公路23公里+200米)处时,被澜沧县公安局木戛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牌号为云******)货架上查获白色编织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块零1小袋,净重709.65克;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2块零1小袋,净重1189.99克;棕色椭圆状毒品鸦片1坨,净重239.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活动轨迹、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定了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培荣

2020年9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