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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风台”),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被抓前住海南省文昌市**镇附近养殖基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2年5月29日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修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相关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相关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报复教训“**”(即文某甲),2000年11月30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准备好的手枪、砍刀、罩头帽后纠集黄唐松、吴雄、刘勇(以上三人均已被判决)乘摩托车来到东方市**后门(原东方市**附近)。停好车后,被告人吴某某将砍刀、罩头帽分发给黄唐松、吴雄、刘勇,并称“老大”(即吴骥)叫他们去“**”家打“**”。随后,吴某某带领黄唐松、吴雄、刘勇潜入原东方市**东侧文某甲家附近,在用罩头帽将面部遮盖后来到被害人吉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等人正在吃饭的文某甲房屋门前,之后,吴某某、黄唐松冲入房间,吴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对着屋内正在吃饭的人群开了一枪,击中被害人吉某某,致吉某某当场倒地死亡。枪响后被害人曾某某、王某某等人准备跑出房屋时,被黄唐松等人持刀砍伤手部、右肩颈部等部位,随后吴某某、黄唐松、吴雄、刘勇逃离现场。经鉴定:1.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割右肩颈部、左右手所致失血性休克,属重伤;2.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割右肩颈部所致右手功能障碍,属重伤;3.王某某右手已经达VIII级(8)伤残;4.曾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割左手肱部、左手掌背软组织,属轻伤;5.曾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割左手环尾指掌骨骨折,属轻伤;6.吉某某系被他人用枪弹击中胸部所致内脏破裂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在文昌市龙楼镇附近的养殖基地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弹壳(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逮捕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物证、书证;

2.证人文某乙、陶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黄唐松、吴雄、刘勇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8.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报复行凶,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体育

                            书  记  员 王于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0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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