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饮酒后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号**室租房内,因琐事与其女友信某某发生争吵,遂用打火机点燃租房内的被子等物,并点燃塑料袋等助燃物滴在被子上加剧火势,导致**室租房及租房内物品被完全烧毁、**室室内墙壁及楼道走廊有明显烟熏痕迹。火势加剧后,信某某被同事拉出租房,被告人吴某将房门反锁欲自杀,后因火势过大,吴某从四楼阳台跳下,造成其本人受伤。群众报警后,火势被消防队员扑灭。
经认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590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接警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信某某、高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租房内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东
检察员:赵文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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