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9〕685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暂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吴某与黄某某事先微信联系后,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路**号暂住处附近,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00元的价格贩卖4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黄某某。

二、同年7月24日,被告人吴某与黄某某事先微信联系后,在汕头市龙湖区**路**号暂住处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4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

三、同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与黄某某事先微信联系后,黄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门口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毒资给被告人吴某,后被告人吴某在汕头市龙湖区**路**号暂住处附近准备将3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从被告人吴某身上缴获3包白色晶体(净重1.34克)及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上述被查获的三包可疑晶体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9月18日,被告人吴某因吸食毒品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同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从厦门市第一拘留所带至厦门市第二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到案后,被告人吴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华为”手机及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3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朝馨

检察员:林旭菁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证据材料4页。

3.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