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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现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至8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谈恋爱为幌子,引诱被害人方某某下载赌博软件“宇诚国际”APP进行赌博,并伙同他人操控赌博软件后台以诱骗被害人不断投入钱财。经查,被害人方某某累计被骗17万余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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