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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组空挂,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村。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三千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同年5月28日,吴某某及刘某某在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吴某某身上搜出毒品一小包净重0.06克,从刘某某身上搜出毒品一小包净重0.18克,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武陵区**村菜市场将一包海洛因以2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2020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路**公交站将一包海洛因以1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

3.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街道**村将一包海洛因以2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4.2020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路**公交站将一包海洛因以2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照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_吴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1520062****);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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