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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平南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李平南,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被告人李平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于1999年1月被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3月被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平南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平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队**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先后于1991年10月、199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敲诈勒索,于2003年5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2012年10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12月被当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平南、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平南、吴某某经过商议,来到本市雨山区**家园**栋**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门面房内的一辆蓝白色威志牌尚领款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36元。

被告人李平南、吴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3日、9月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支付宝截图、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夏斌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平南、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南、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4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南、吴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平南、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平南、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宝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平南、吴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书证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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