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聘用**专管员,户籍所在地同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伍音,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自强,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王乃江,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文卿,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路**号**街道**湾**栋**房。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周鑫、符辉芳,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才,曾用名陈业才,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村**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梁安鑫,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社区居委会**号,住海口市琼山区**大道**村**小区**栋**房。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次日被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田庚,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华新,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海口市**公司**项目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村**组**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秦昌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海口市**场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宿舍**栋**号。2019年7月2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黄跃,海南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德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镇**村**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伍运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公寓**栋**房。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彭汉军,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好民,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队,住海口市琼山区**镇**公寓**栋**房。2019年7月2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刘嘉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区**镇**居委会**厂**号,住广东省河源市**区**大道**街。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厂,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路**公寓**栋**房。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陈庆、吴廷标,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亲云,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导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居委会**路**号,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楼**房。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汽车教练,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居委会**街**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楼。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村**路**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村**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曾德才,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路**号,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路**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6日,张某甲因患有疾病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园**栋**单元**房。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乡**村**号,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小区**号楼**单元**房。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广东省深圳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小组,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栋**房。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周鹏,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居委会**路**号。2010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陈向权,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坊**居**号楼**单元**房。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宿舍**院**号楼**单元**房。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丁兆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山东济宁**研究院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董极道,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住广西柳州市**路**号**街道**湾**栋**房。于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辩护人黄官漫,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丁,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街道**村**组**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街道**村**路**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农场**分场**队**号,住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号**栋**房。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起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郭自强、曾文、陈才、梁安鑫、王华新、秦昌盛、陈德富、伍运魁、彭好民、刘嘉文、戴某某、蔡某甲、陈某甲、符某某、陈某乙、张某甲、陈某丙、张某乙、梁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宁某某、李某乙、翁某某、蔡某乙、陈某丁、赖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QQ群、微信群中交流得知,可通过在微信群里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牟某,遂产生了搭建网站、寻找淫秽视频、第四方支付,通过招收微信代理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的想法,并与被告人郭自强商量一起合作。吴某某出资购买一个网站平台与郭自强共同管理运营,二人共同使用一个高级权限账户。吴某某负责购买视频、寻找支付、结算通道、资金结算渠道、购买银行卡、招收代理及与代理沟通的工作。郭自强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营管理、支付端口修改、淫秽视频链接端口的修改、更换网站域名、记账等工作。吴某某和郭自强约定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所得的70%分配给代理,30%归平台所得。
平台建立之后,吴某某向被告人曾文购买淫秽视频,发展被告人陈才、张某甲成为平台代理。陈才成为代理后购买大量微信账号及微信群,用于发送淫秽视频链接。在陈才的帮助下,被告人梁安鑫、王华新、秦昌盛、陈德富、伍运魁、彭好民、刘嘉文、蔡某甲、戴某某、陈某甲、符某某、陈某丙等人也成为平台代理。张某甲发展被告人陈某乙成为平台代理。成为平台代理的各被告人均购买微信群,并通过向购买的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链接,达到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的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的模式是:代理人首先登陆平台,然后在平台的片库中选择淫秽视频,接着设置金额、生成链接,最后将链接发送到各自经营、管理的微信群中;微信群里的成员点击链接后,通过内付或者扫码支付相应的金额就可以观看淫秽视频;观看淫秽视频收取的费用会转到第四方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包括支付通道、个人微信收款二维码(以下简称:二维码),是吴某某找被告人张某乙、梁某某提供的。张某乙、梁某某抽取约定的提成后,将剩余的钱款转到吴某某指定的账户,吴某某再将部分账户中的钱转账到被告人翁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中,翁某某取现扣除提成后交给郭自强。自2018年3月至破案时止,上述人员通过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牟某约350万元人民币。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雇用李某乙为技术员,为其编写支付接口代码。2019年3月份,吴某某找到梁某某,让梁某某帮其收集二维码作为淫秽视频链接的支付接口,并承诺给梁某某10%的提成,梁某某同意与吴某某合作。随后,梁某某找到被告人夏某某,叫夏某某收集二维码,夏某某又找了被告人杨某某收集二维码,杨某某又找被告人宁某某收集二维码。梁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和宁某某将收集来的二维码交到给李某乙处后,李某乙将这些二维码放到U支付中编写网编接口发给梁某某,梁某某再将这些编写好的接口交给吴某某等人用于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收款。
上述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获利情况: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郭自强搭建网络淫秽视频打赏平台,发展代理贩卖、传播淫秽视频。至破案时止,二人搭建的平台提成的30%赃款共计约69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丁系被告人吴某某的女朋友。2018年5月份开始跟吴某某交往后,偶尔帮助吴某某管理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链接以及处理网民支付后无法观看的情况。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吴某某处扣押奔驰汽车一辆、笔记本电脑2部、手机23部、手机sim卡9张、移动硬盘一个、银行卡22张等物品;从郭自强处扣押笔记本电脑1部、U盘1个、TF卡1个、银行卡3张、手机3部、项链1条、人民币8600元;从陈某丁处扣押笔记本电脑2部、手机5部、U盘1个、硬盘1个等物品。公安机关对吴某某用于收付款的账户及关联的241个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其中卡号为621785700008542****的中国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49768.2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曾文开始与吴某某合作,每日向吴某某的平台上传淫秽视频,价格是每个视频1元至2元不等。至破案时止,曾文给吴某某的平台上传了约6000部淫秽视频,获利约9380元人民币。被告人蔡某乙是曾文的妻子,其在明知丈夫曾文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然偶尔帮助曾文上传淫秽视频至吴某某的平台。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曾文处扣押银行卡8张、手机12部、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3块;从蔡某乙处扣押手机1部。公安机关已对曾文卡号为62290811816283****执行冻结,冻结金额为0.38元。
3、2018年3月,被告人陈才开始给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户名“陈陈1”。陈才每日使用大量微信号向多个微信群发送10至15条收费淫秽视频链接,其发送的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点击观看,被点击观看数十万次。陈才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非法牟某约61.3万元。2018年8月份左右,陈才雇用被告人赖某某帮其管理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的微信群,约定每月支付给赖某某工资3000元人民币。赖某某受雇后帮助陈才管理微信群约5个月,非法获利1.5万元人民币。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陈才处扣押笔记本电脑5台、平板电脑1台、手机15部、银行卡4张等;对陈才卡号为621771580075****的中信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冻结金额为632457.73元;从赖某某处扣押到手机2部、银行卡2张。
4、2018年5月份,被告人梁安鑫开始给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户名“妞姐”。梁安鑫使用大量的微信号向多个微信群发送收费淫秽视频链接,其发送的淫秽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点击观看,非法牟某88.2万余元,被点击观看达27万多次,个人从中分成获利57.5万余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梁安鑫处扣押手机10部、笔记本电脑2台、人民币21300元、银行卡6张。
5、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华新开始给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户名“华华”。王华新使用大量的微信号向多个微信群发送收费淫秽视频链接,其所发送的淫秽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点击观看,非法牟某36万余元,被点击观看达12万多次,个人从中分成获利25.3万余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王华新处扣押到手机6部、台式电脑主机1部、笔记本电脑1部、银行卡6张;对王华新卡号为62290862300883****的兴业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冻结金额为23221.22元。
6、2018年5月份,被告人秦昌盛开始给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户名“秦秦”。秦昌盛使用大量的微信号向多个微信群发送收费淫秽视频链接,其所发送的淫秽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点击观看,非法牟某31.7万余元,被点击观看达10万多次,个人从中分成获利22.2万余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秦昌盛处扣押到宝马牌汽车1辆、手机1部、银行卡11张;对秦昌盛卡号为621483898462****的招商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冻结金额为4010.31元。
7、2018年5月份,被告人陈德富开始给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户名“瑶瑶”。陈德富使用大量的微信号向多个微信群发送收费淫秽视频链接,其发送的淫秽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点击观看,非法牟某28.7万余元,被点击观看达9.5万多次,个人从中分成获利20.1万余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陈德富处扣押到北京现代轿车1辆、人民币3512元、手机11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4张;对陈德富卡号为62366835200053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3657.48元。
8、2018年5月份,被告人伍运魁开始给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户名“五五”。伍运魁使用大量的微信号向多个微信群发送收费淫秽视频链接,其发送的淫秽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点击观看,非法牟某28万余元,被点击观看达9.3万多次,个人从中分成获利19.6万余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伍运魁处扣押手机9部手机、平板电脑2部、笔记本电脑2台、台式电脑主机1个、银行卡6张;对伍运魁卡号为621483898392****的招商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9851.74元。
9、2018年5月份,被告人彭好民开始给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户名“包包”。彭好民使用大量的微信号向多个微信群发送收费淫秽视频链接,其所发送的淫秽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点击观看,非法牟某26.1万余元,被点击观看达8.7万多次,个人从中分成获利18.2万余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彭好民处扣押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台、领克汽车1辆、银行卡9张;对彭好民卡号为622662110601****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冻结金额为58935.68元。
10、2018年7月份,被告人刘嘉文开始给当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号名“xiaovv”。刘嘉文向多个微信群发送收费淫秽视频链接,其所发送的淫秽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点击观看,被点击观看约七万次。刘嘉文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非法牟某约22.4万元,个人提成获利约15.7万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刘嘉文处扣押马自达汽车1辆、手机9部、主机硬盘2个、刷卡机2个、银行卡7张;对刘嘉文卡号为62366833200204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645.60元。
11、2019年3月份,被告人戴某某开始给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户名“daidai”。戴某某使用微信号向多个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链接,其所发送的淫秽视频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观看,非法牟某3.7万余元,被点击观看达1.2万多次,个人从中分成获利2.59万余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戴某某处扣押到手机3部、人民币2100元、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1张;对戴某某卡号为62108135200101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0698.93元。
12、2018年7月份,被告人蔡某甲开始给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户名“蔡蔡”。蔡某甲使用微信号向多个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链接,其所发送的淫秽视频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观看,非法牟某3.17万余元,被点击观看达1万多次,个人从中分成获利2.2万余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蔡某甲处扣押到手机7部、雷克萨斯牌汽车1辆、人民币5000元、电脑1台、银行卡10张等;对蔡某甲卡号为621483898456****招商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859.22元。
13、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开始给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号名“牛牛”。陈某甲使用微信号多个微信群发送收费淫秽视频链接,其所发送的淫秽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点击观看,非法牟某2.7万余元,被点击观看达9千多次,个人从中分成获利1.9万余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陈某甲处扣押到手机7部、笔记本电脑2台、银行卡14张。
14、2018年6月份,被告人符某某开始给吴某某平台当代理,使用账户名“文文”。符某某使用微信号向多个微信群发送收费淫秽视频链接,其所发送的淫秽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点击观看,非法牟某2.1万余元,被点击观看达7千多次,个人从中分成获利1.5万余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符某某处扣押到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银行U盾4个、银行卡11张。
15、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认识吴某某(微信昵称:莆田)后,双方约定,张某甲当代理贩卖、传播色情淫秽视频可得收入的70%,吴某某可得收入的30%,如果张某甲帮吴某某招其他人做代理,张某甲可拿到收入的5%(从吴某某处拿,吴某某只拿剩下的25%)。吴某某给了张某甲一个网址和账户密码,并教张某甲学会操作。当年6月上旬,被告人陈某乙(系张某甲的朋友)得知张某甲有贩卖、传播淫秽视频赚钱的渠道,便叫张某甲教其操作,并出资叫张某甲帮其购买了约30个微信群用于贩卖、传播淫秽视频。张某甲因没钱购买微信群,即把自己的账户供给陈某乙使用,并帮陈某乙编辑视频链接,提供给陈某乙发送到微信群里供群员点击观看,点击每个视频链接观看收费3元。至破案时止,张某甲、陈某乙非法牟某9300余元,被点击观看达3000多次,张某甲从中分成获利400余元。陈某乙从中获利6500余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张某甲处扣押手机2部、POS机1部、银行卡10张;从陈某乙处扣押手机1部、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8张。
16、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丙开始向陈才学习通过网络向微信发送淫秽视频收费牟某,陈才为此给陈某丙购买了约20个微信群,全部交给陈某丙当群主管理,并为陈某丙注册了名“陈陈2”的账户和绑定银行账号,让陈某丙成为吴某某平台的代理。同年6月中旬,陈某丙开始向其管理的微信群发送收费淫秽视频链接,其所发送的淫秽链接需要支付3元才能点击观看,至案发时,陈某丙非法牟某约1200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陈某丙处扣押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4张。
17、被告人张某乙系第四方支付业务的从业人员。2018年9月份,吴某某通过QQ与张某乙联系,叫张某乙帮忙开通商户支付通道,承诺每开通一个商户支付通道,支付给张某乙500元开户费用,此外,张某乙还能从开通的支付通道收到的钱款中获得5%的提成。张某乙为了获利,给吴某某开通了给20个商户支付通道。因吴某某使用这些支付通道后不久被关闭,2019年3月,吴某某再次找到张某乙,叫张某乙帮忙开通商户支付通道,开户费用每个500元,提成提高到8%。张某乙在明知吴某某开通这些商户是用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的情况下,仍然帮吴某某开通了约60个商户。张某乙提供给吴某某的支付通道收款约80万元,张某乙从中非法获利约8万元人民币。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张某乙处扣押公章8块、移动硬盘1块、手机2部、人民币2400元、笔记本电脑1台、二维码付款铭牌37块、台式电脑主机3台、奔驰汽车1辆、银行卡26张。其中黄平卡号为621771090522****的银行卡被冻结16544元。
18、2019年3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与吴某某商谈代收款业务,吴某某告诉梁某某,其在网络上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牟某,需要找人代收款,双方约定,梁某某从代收款中提成10%。
代收款业务谈妥后,梁某某购买了一个U支付的使用权,并叫其雇用的被告人李某乙编写接口代码对接网站和支付公司,优化U支付的性能;此外,梁某某还叫被告人夏某某收集二维码,并承诺夏某某收集的二维码每收到1万元给夏某某200元的提成。夏某某除了自己收集二维码提供给梁某某使用外,还叫被告人杨某某收集二维码,同时承诺杨某某收集的二维码收到1万元给200元的提成。杨某某为从中获利,又叫宁某某收集二维码,且承诺宁某某其收集的二维码每收到1万元给150元的提成。宁某某为牟某收集了约20个二维码给杨某某。
夏某某所提供的二维码共收到约124万元,夏某某非法获利约2万元人民币。杨某某提供给夏某某的二维码共收到约40万元,杨某某获利约1000元人民币。宁某某提供的约20个二维码收款约30万元,宁某某获利约3000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梁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0部、银行卡1张、无限POS终端1部;从夏某某处扣押到手机15部、ipad一部、银行卡45张、台式电脑硬盘1个等物品;从杨某某处扣押到手机8部、电信卡5张、笔记本电脑1台、一体机1台、台式电脑硬盘1块、银行卡2张等物品;从宁某某处扣押到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12张。
19、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翁某某在微信里认识吴某某(微信昵称:教主)后,吴某某为逃避侦查,叫翁某某帮其取现,承诺支付3%的提成给翁某某。翁某某为从中牟某,给吴某某提供了银行账户,吴某某用自己掌握的银行账户将其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所得的赃款转账到翁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翁某某在取现后先扣除3%的提成,再将余款交给吴某某派来取钱的人员。翁某某共计取现约43万元,获利约1.29万元人民币。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翁某某处扣押电脑硬盘1块、U盘1个、银行卡9张、手机2部、大众汽车1辆;对翁某某卡号为xxxx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56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2.抓获经过、疾病证明、户籍证明、犯罪所得清单、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明细、情况说明及统计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汽车登记信息资料、机动车销售发票;3.潘某某、谭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郭自强、曾文、陈才、梁安鑫、王华新、秦昌盛、陈德富、伍运魁、彭好民、刘嘉文、戴某某、蔡某甲、陈某甲、符某某、陈某乙、张某甲、陈某丙、张某乙、梁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宁某某、李某乙、翁某某、蔡某乙、陈某丁、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提取报告、手机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
(二)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和朋友晚饭时在济南市某酒店聚餐喝酒。饭后,杨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济南市**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加气站西7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杨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蔡某甲、陈某甲、符某某、陈某乙、张某甲、陈某丙、张某乙、梁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宁某某、翁某某、蔡某乙、陈某丁、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郭自强、陈才、曾文、梁安鑫、王华新、秦昌盛、陈德富、伍运魁、彭好民、刘嘉文、戴某某、蔡某甲、陈某甲、符某某、陈某乙、张某甲、陈某丙、蔡某乙、陈某丁、赖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在网络上贩卖、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某、郭自强、陈才、曾文、梁安鑫、王华新、秦昌盛、陈德富、伍运魁、彭好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嘉文犯罪情节严重。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郭自强、陈才、曾文、梁安鑫、王华新、秦昌盛、陈德富、伍运魁、彭好民、刘嘉文、戴某某、蔡某甲、陈某甲、符某某、陈某乙、张某甲在共同贩卖、传播淫秽视频中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蔡某乙在被告人曾文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时偶尔提供帮助;被告人陈某丁在被告人吴某某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时偶尔提供帮助;被告人赖某某受雇于陈才,为陈才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提供帮助;被告人陈某丙在和陈才共同贩卖、传播淫秽视频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郭自强、陈才、曾文、梁安鑫、王华新、秦昌盛、陈德富、伍运魁、彭好民、刘嘉文、戴某某、蔡某甲、陈某甲、符某某、陈某乙、张某甲是主犯,应当对其所参加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乙、陈某丁、赖某某、陈某丙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梁某某、李某乙、夏某某、杨某某、宁某某、翁某某明知道吴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危险驾驶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陈才、曾文、王华新、秦昌盛、陈德富、伍运魁、戴某某、蔡某甲、陈某甲、符某某、陈某乙、张某甲、蔡某乙、陈某丁、赖某某、陈某丙、张某乙、梁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宁某某、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适用缓刑;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陈某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并适用缓刑;判处蔡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陈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主办检察官:曾德照
检 察 官:王锦良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郭自强、曾文、陈才、梁安鑫、王华新、秦昌盛、陈德富、伍运魁、彭好民、刘嘉文、戴某某、蔡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乙、梁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宁某某、李某乙、翁某某、赖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蔡某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968***;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955****;被告人陈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3.扣押的涉案物品银行卡、电脑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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