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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绰号阿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违法利益,2019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自己的车牌为桂EG****的白色现代牌轿车和一名叫“老某某”(在逃)的男子为黎某某(“水某某”)(在逃)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班埃村非法运输香烟到重庆市销售,途径贵州省桐梓县尧龙山镇时准备倒车逃跑被抓获归案。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在吴某驾驶的车上查获发时达(硬白细支出口印度)香烟346条、红牡丹(硬细支)香烟249条、新牡丹(硬盒专供出口)香烟500条、ESSI香烟250条,共计269000支。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191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交函、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运输许可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受雇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王永梅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被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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