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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曹某某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29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85********,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动力总成开发部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大道**号集体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9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美容中心职工,住南昌市**新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吴某某通过“yanyan****”(微信昵称:平常心)、“lulu3****”(微信昵称:平安)、“coffee****”(微信昵称:涨跌随意-抄底就行)等微信号组建“跑步运动,增强抵抗力”等微信群,纠集被告人曹某某(微信昵称:(仙人掌图案)小小曹,微信号:C199219******、beilun****、刘某某(微信昵称:?,微信号:y2698******)等卖淫女加入微信群从事卖淫活动,具体为由嫖娼人员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将需求告知吴某某后,吴某某挑选、推荐卖淫女给嫖娼人员,谈好条件后,由吴某某安排双方在嫖娼人员所在酒店或卖淫女所在工作室见面,并进行性交易,吴某某或卖淫女通过支付宝及微信二维码向嫖娼人员收取2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至4000元不等嫖资后,由吴某某与卖淫女进行分成。期间,吴某某通过制定卖淫女出台卖淫的价格,禁止卖淫女私自留嫖客联系方式、对违反规定的人予以踢出群等规定及协调卖淫女之间或者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关系等方式对群内卖淫女进行管理。其中:

1.2020年3月1日,吴某某通过微信安排曹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酒店**大道**店,为嫖娼人员余某某(微信号“yzgx****”)提供了性服务,吴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2000元嫖资后转给曹某某1500元,个人获利500元。

2.2020年5月11日,吴某某安排微信昵称为“(熊猫图标)潘潘”(微信昵称:C.Y.,微信号:qq13667******,真名不详)的女子为嫖娼人员陈某某(微信号:yue55****)提供性服务,后该女子又实际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微信号:mm1******)在南昌市红谷滩区**路**酒店**房为陈某某提供了性服务,吴某某通过微信收取2200元嫖资后转给微信昵称为“(熊猫图标)潘潘”的女子1700元,个人获利500元。

3.2020年5月14日,吴某某安排微信昵称为“AA Mina”(微信号:daye****)的女子为嫖娼人员王某某(手机号:15288860283,微信号:wra419981470)提供性服务,吴某某事先收取王某某200元定金,后该女子又实际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微信昵称:?,微信号:y2698******)在南昌市**区**路**酒店**房为王某某提供了性服务,刘某某收取了4100元嫖资后,由微信昵称为“AA Mina”的女子转给吴某某300元,吴某某个人实际获利500元。  

2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曹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组织下从事卖淫活动,期间2020年5月间,曹某某通过网络多次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6日,经曹某某介绍,卖淫女易某某(微信昵称:南昌医美 不回信息弹视频(火焰图标),微信号:baixue****)与嫖娼人员胡某某(微信昵称:映川,微信号:hu1549******),在南昌市**新区**广场**座**室发生性交易,事后曹某某获利500元。

2.2020年5月12日上午,经曹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微信昵称:小灰灰,微信号:jie15589******)、曹某某二人与微信号为“jx****”(微信昵称:生活很舒服,真实姓名不详)的嫖娼人员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栋**单元**室发生性交易,事后曹某某获利1000元。

3.2020年5月12日下午,经曹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微信号为“wxid-tne5e******”(真实姓名不详)的嫖娼人员在南昌市**区**酒店**店发生性交易,事后曹某某500元。

4.2020年5月14日,经曹某某介绍,微信名为“xiao****”、“xgh****”、“z838******”、“huohuoer******”、“a17779******”(真实姓名均不详)等5名卖淫女在抚州市**酒店与嫖娼人员(真实姓名不详)发生性交易,事后曹某某获利6000元。

5.2020年5月15日,经曹某某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微信号gct01****)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酒店与微信号为“ymyx****”(微信昵称:戒烟,真实姓名不详)的嫖娼人员发生性交易,事后曹某某获利100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南昌市**区**公寓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城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公民信息表、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曹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互联网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互联网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峰

检察官助理:刘天龙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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