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吴某陈,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6********,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住凤凰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6日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吉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吉首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吉首市公安局关补充侦查,吉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一次(2019年9月9日至9月23日)。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3月20日,吉首市公安局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陈进行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0许,被告人吴某陈在吉首市**东路3号门面被害人符**经营的****通讯手机店里,趁无人之机盗走三台新vivo手机。当日11时许,吴某陈在古丈县城一手机店里准备销赃时,被古丈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vivo手机三台。缴获的三台vivo手机已于2019年7月2日发还符闯。
经吉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台vivo手机总价值人民币3651元。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陈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符**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陈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作案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正秀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吴吴某陈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凤凰县禾库镇高见村二组,联系电话134690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