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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从学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二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吴从学,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被告人吴从学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12月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被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2020年11月24日被解回至无锡市看守所。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从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从学通过微信联系,以900元的价格将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浦某某,后通过快递将冰毒邮寄至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浦某某住处。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吴从学通过微信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将1.59克左右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浦某某,后通过快递将冰毒邮寄至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浦某某住处。

归案后,被告人吴从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吴从学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从学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从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从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从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被告人吴从学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从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玉才

检察官助理 褚  俊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从学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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