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68********,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犯罪盗窃罪,2014年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1月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2019年9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从吴某甲(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赃车,并销售牟利,其共收购13辆机动车(其中电动车10辆、摩托车1辆、正三轮摩托车1辆、电动三轮车1辆,总共价值人民币43070元),共销售11次,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份,吴某某从吴某甲处收购二辆电动车,而后拿到吴某乙、吴某丙(以上二人不起诉处理)维修店里更换启动锁。2019年9月18日,在水声三角路处,吴某某将一辆白色欧派电动车卖给卢某某,得款人民币1100元,另外一辆新蕾牌电动车放在修理店里待卖,案发后二辆电动车均已追回。
二、2019年5月19日,在万宁市看守所路口处,吴某某销售一辆豪天牌125型摩托车给翁某甲,得款人民币1550元。该车已追回。
三、2019年9月的一天,在和乐乐群小学附近,吴某某销售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车主郭某某)给林某甲,得款人民币15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四、2019年9月份的一天,在万宁市看守所路口处,吴某某销售一辆绿源牌电动车(车主潘某某)给翁某乙,得款人民币145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五、2019年8月份的一天,在和乐镇流村路口处,吴某某销售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给翁时汝,得款人民币1400元。该车已追回。
六、2019年9月的一天,在万宁市看守所路口处,吴某某销售一辆粉红色雅迪牌电动车(车主关某某)给胡某某,得款人民币1030元。该辆电动车己被追回退还失主。
七、2019年8月31日,在万宁市大茂镇一高架桥路口处,吴某某销售一辆红色新蕾牌电动车(失主唐某某)给林某乙,得款人民币1400元人民币。该车也己追回退还失主。
八、2019年08月的一天,在万宁市大茂镇东禄村路口处,吴某某销售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给陈某甲,得款人民币400元人民币。该车也己追回。
九、2019年08月的一天,在万宁市后安镇水声三角路路口处,吴某某销售一辆白色金箭牌电动车给陈某甲,得款人民币400元人民币。该车也己追回。
十、2019年7月19日,在万城镇万德街一大理石加工厂处,吴某某销售一辆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给陈某乙,得款人民币3700元。该车已追回。
十一、2019年8月的一天,吴某某从绰号阿某某(具体情况不详)处购买一辆三轮摩托车(车主伍某某),而后将该车卖给吴某丁,得款人民币10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2019年9月20日,吴某某从吴某甲处收购一部小牛牌电动车(失主杨某某),而后将该车放在**镇**村委**村家里待卖,2019年9月21日被抓获时,公安人员将该车扣押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机动车的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吴某戊、翁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关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涉案机动车的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收购、销售,收购价值人民币43070元,销售11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检察官助理:张世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吴某某的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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