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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市,******小区****单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9日被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在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江东乡横道村实施入户盗窃五起,盗得款物折合人民币4709余元,所获款物均被其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9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前进村,采取溜门手段,进入到商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300元、香烟1条,款物折合人民币1399元。

2、被告人吴某某2020年6月17日7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龙头村,采取爬墙、破窗手段,进入到李某家中,盗得人民币2200元。

3、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8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龙头村,采取破墙、破窗手段,进入到钟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00余元、两个银手镯,款物折合人民币260元。

4、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9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夹皮村,采取爬窗手段,进入到刘某家中,盗得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

5、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下旬某日,在通化市东昌区横道子村,采取破窗入户手段,进入到高某家中,盗得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证言;

3.被害人钟某、孙某某、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淑静

检察官助理:徐焕琪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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