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靖江市**镇**小区**区**幢**室(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未能执行;于2020年3月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0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靖江市**镇**小区**区**幢**室唐某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96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的姐姐吴某某代其退赔唐某某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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