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吴云坤,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汝南县,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坤在本区**社区**栋*单元***室窗边,使用钓鱼竿粘贴的方式,将丁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314元的白色苹果XS手机盗走。后民警在丁某某卧室窗户防盗网提取到被告人吴某坤的DNA。
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坤在本区**社区**栋*单元***室窗边,使用钓鱼竿粘贴的方式,欲窃取袁某某屋内财物,被袁某某发现并将鱼竿折断。后民警在袁某某夺下来的钓鱼竿头部提取到被告人吴某坤的DNA.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吴某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吴某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坤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贰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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