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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7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4日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3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为图财,于2020年3月19日20时许,独自驾驶三轮摩托车送货到潮州市潮安区**镇**公司后,在**公司三楼盗窃了三袋废红铜条(共57.7公斤)。案发后,被盗的废红铜条已追回发还陈某某。

经潮州市潮安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57.7公斤废红铜条价格为人民币26元/公斤,总价格为人民币1500.2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许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前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钟源

2020年7月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监控视频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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