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86号
被告人吴某友,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0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友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友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学校**宿舍楼一楼的工人宿舍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部oppo牌手机和被害人沈某某的一部手机盗走。后吴某友使用周某某的手机支付宝消费1010元购买了一部小米手机及配件,消费4元购买饮料。经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某的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57元,沈某某的手机无法鉴定。
2.2020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吴某友先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江津**学校**宿舍楼**寝室,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床铺上的80元现金盗走。随后又到江津**工地办公室将被害人沈某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和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销赃。该两台电脑现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沈某某。经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361元,戴尔笔记本电脑无法鉴定。
3.2020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友在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栋**门市将被害人何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经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86元。
2020年12月2日10时3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客运中心将被告人吴某友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沈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友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刘东方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友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诉讼卷和证据卷共二册,光盘五张。
3.扣押的小米手机一部存放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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