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身份证号码3406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淮北市**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为淮北市威力**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栋5**楼,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家属楼**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淮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
2017年以来,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的淮北市**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内,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丁某甲利用网络贷款公司不接入征信系统、坏账管理的漏洞,帮助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向网络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欺骗贷款人在偿还六期贷款后不用偿还剩余贷款,从而收取贷款人高额手续费。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收取贷款人王某甲手续费25077.06元,收取贷款人丁某乙手续费5331.02元,收取贷款人王某甲手续费19893.72元,收取贷款人王某乙手续费8000元,收取贷款人张某某手续费17500元。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附近以19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购买一只猴子在家饲养。经安徽省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及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猴子为北豚尾猴,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淮北市价格认证局认定,该北豚尾猴价值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2. 证人陈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丁某乙、王某甲等人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丁某甲供述和辩解;
5.野生动植物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另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丁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阳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丁某甲现在其住处后审;
2.卷宗六册及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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