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1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被告人吴某某并约定将毒品放在阳西县织篢镇**花园门口的圆柱下转角处。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阳西县织篢镇**花园门口处放毒品“冰毒”时被守候在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开来的摩托车上缴获22粒可疑毒品。经鉴定,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冰毒成分以及海洛因成分;毒品包装袋上提取的DNA与吴某某DNA吻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是累犯、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其兵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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