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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三龙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052号

被告人吴三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住**镇**村**组。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三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9日2时许, 被告人吴三龙窜至东莞市**镇**社区**网吧内,趁被害人钱某某、冯某某睡觉时,盗窃钱某某放在左边裤袋内的一台华为荣耀8X手机(估价值989.1元)及被害人冯某某放在右边裤袋内的一台OPPOR15X手机(估价值1559.13元)。

2.2019年7月19日18时许, 被告人吴三龙窜至东莞市**镇**社区战火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时,盗窃李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华为荣耀8X手机(自报值1800元)。

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8月4日15时30分许在本市**镇**社区**路**网吧抓获吴三龙。破案后,涉案手机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三龙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三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三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周慧萍

2019年11月13

附:

1.被告人吴三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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