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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吞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吞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傣族,缅文六档,务工,系国籍不明人员,户籍所在地缅甸**县**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吞某到芒市**路****烧烤店与他人喝酒。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宰某某、冯岩某某及岩某某到店内点菜,被告人吞某见三人后,使用工具、拳头随意殴打被害人。经鉴定,宰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冯岩某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吞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吞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丝

检察官助理:李茜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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