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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1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2019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吝**登记设立渭南互惠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下,自2010年开始,在其妻子王**(已不起诉)的帮助下,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止案发共计吸收公众存款327.335万元,现均已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监会证明、工商登记证明、股金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吝**非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327.335万元,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宏信

(院印)

2020年1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吝**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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