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吝**登记设立渭南互惠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下,自2010年开始,在其妻子王**(已不起诉)的帮助下,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止案发共计吸收公众存款327.335万元,现均已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监会证明、工商登记证明、股金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吝**非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327.335万元,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宏信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吝**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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