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13,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街道办**南路**号,**电网**县支公司职工。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吝某某酒后在蒲城县朝阳街洪家烧烤附近与被害人赵某某相遇,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致使赵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后吝某某给赵某某赔偿,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证人屈某某、魏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吝某某因琐事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存书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吝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