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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6月5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4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在逃,于2020年5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毕某某、胡某某、姚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出狱后为满足私欲,多次盗窃电动三轮车、电动汽车。毕某某将盗窃得来的车辆低价卖于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张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张某某在明知车辆系毕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将车辆低价卖于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古某某、张某乙、吴某某、徐某某、庞某某、王某某、左某某、耿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中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1、 2016年02月25日晚, 毕某某将段某某停放在青县104国道西侧鑫福超市门口的一辆富路四轮车盗走,后毕某某将车卖于吕某某,吕某某又以6000元的价格卖于被告人吴某某, 随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格为26900元。

2、 2018年01月21日晚,毕某某伙同姚某某将徐某某停放在孟村县锦绣乾城的一辆雷军电动汽车盗走, 毕某某将电动汽车卖于吕某某,吕某某又以7000元价格将电动汽车卖于左某某, 经鉴定,被盗电动汽车价值12600元,现电动汽车已被追回。

3、2018年03月份的一天晚上, 毕某某伙同胡某某在青县境内盗走一辆白色荣升牌电动汽车,随后毕某某将电动汽车卖于吕某某,吕某某和张某某合作贩售电动汽车,张某某以5500元价格将电动汽车卖于耿某某,经黄骅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动汽车价值8950元,随后电动汽车被追回。

4、2018年04月10日晚, 毕某某伙同姚某某从盐山县靖远西路谷养元粥铺西侧胡同内王某甲家房山下将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道爵电动汽车盗走,后毕某某将电动汽车低价卖于吕某某,吕某某通过吴某甲将车以8000元价格卖于王某某, 现电动汽车已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格为17430元。

5、 2018年上半年,毕某某在外盗取一辆电动三轮车,后毕某某将电动三轮车通过吕凤霞以2600元的价格卖于古某某。2018年05月15日晚,被告人毕某某伙同胡某某从青县盘古镇北渔二庄村盗取王某乙停放的一辆白色雷军电动汽车,后毕某某将电动汽车卖给吕某某,吕某某又以7000元价格将电动汽车卖给古某某,随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252元,被盗电动汽车价格为28980元。

6、2018年06月22日晚,毕某某伙同胡某某盗走王某丙停放沧州市新华区赵官屯村的一辆比德文电动汽车,毕某某将电动汽车卖于吕某某, 后吕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庞某某,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格为19530元。

7、2018年06月29日晚,毕某某伙同胡某某盗走吕某甲停放在沧州市新华区大化三区13号楼3单元口的一辆御捷电动汽车, 毕某某将电动汽车低价卖于吕某某,随后吕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卖于高某某 (未到案),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 被盗电动汽车价格为17820元。

8、2018年07月22日晚, 毕某某伙同胡某某盗走张某丙停放在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红阳小区的一辆比德文电动汽车,毕某某将电动汽车低价卖于吕某某,吕某某和张某某合伙贩售,张某某将电动汽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于刘某某(未到案),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格为21150元。

9、 2018年08月25日晚,毕某某伙同胡某某盗走杨某某停放在沧州市新华区大化三区1号楼2单元楼口的一辆御捷电动汽车,毕某某将电动汽车卖于吕某某,后吕某某将电动汽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于徐某某,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格为18960元。

10、2018年09月18日晚,毕某某伙同胡某某盗走崔某某停放在黄骅市建和家园北门东的一辆雷丁电动汽车,毕某某将电动汽车卖于吕某某,吕某某和张某某合伙贩售,张某某将电动汽车以7000元价格卖于孙某某,后此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值32400元。

11、2018年10月07日晚,毕某某伙同胡某某盗走谷某某停放在黄骅市府右街房产1号楼2单元窗户下的一辆雷丁电动汽车,毕某某将电动汽车卖于吕某某,后吕某某以7500元价格将电动汽车卖于张某甲,随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值23180元。

12、2018年11月17日晚,毕某某伙同胡某某盗走马某某停放在沧州市新华区建北交通局家属楼小区的一辆比德文电动汽车,毕某某将电动汽车卖于吕某某,吕某某和张某某合伙贩售,张某某将电动汽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于李某某,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格为17765元。

13、2018年11月19日晚,毕某某伙同胡某某盗走张某丁停放在盐山县城内信用联社小区2号楼3单元东侧窗户下的一辆御捷电动汽车,后毕某某将车低价卖于吕某某,吕某某又以7800元的价格卖于张某乙,随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 被盗电动汽车价值19023元。

14、2018年12月09日晚,毕某某伙同胡某某盗走王某戊停放在黄骅市安泰小区5号楼4单元南的一辆电动汽车,毕某某将电动汽车低价卖于吕某某,吕某某和张某某合作贩售,张某某联系买主孙某某(另案处理),后以8000元价格将电动汽车卖于孙某某,随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值24605元。

15、2018年12月20日晚,毕某某伙同胡某某盗走王某丁停放在黄骅市惠丰住宅楼1栋6单元的一辆雷丁电动汽车, 毕某某将电动汽车低价卖于吕某某,吕某某和张某某合作贩卖,张某某以5000元价格将电动汽车卖于刘某某,随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值19737元。

16、2018年12月23日晚,毕某某伙同胡某某盗走李某丙停放在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化建家属楼小区的一辆瑞意电动汽车,毕某某将电动汽车低价卖于吕某某,张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从吕某某手中购买自己使用,随后电动汽车被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格为24560元。

17、2017年12月10日晚,毕某某伙同姚某某在青县医院内盗窃张某丁家停放的一辆金色御捷电动汽车,之后毕某某将电动汽车停到吕某某家车库内,张某丁家电动汽车安装定位设备,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动汽车价格为2376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办案说明,扣押、发还清单,购车凭证、票据,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段某某、张某丁、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吕某甲、张某丙、杨某某、崔某某、谷某某、马某某、王某戊、王某丁、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戊、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同案犯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

6.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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