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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户籍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村委**街**号**号,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房**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青春海岸公寓*楼*号房内,趁被害人胡某某在家中熟睡之际,将被害人胡某某放置在家中茶几上的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带有玉石牌子1块)、男士钻戒1枚、黄金戒指1枚、高仿劳力士“绿水鬼”手表1块、玉溪“境界”软包卷烟9包盗走。被盗财物经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86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素莲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验证书20张、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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