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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聂某寻衅滋事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居委会**组。曾因赌博,2011年12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吸毒,2012年8月28日、2014年1月22日、2014年6月10日分别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嫖娼,2019年2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犯敲诈勒索罪,2006年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减刑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北某某、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胜男、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建业

被告人聂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现住娄底**旁民房。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11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登峰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聂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4月3日左右,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彭某乙因打牌发生纠纷。2012年4月6日,吕某某纠集被告人聂某及邓某甲、阿吉、阿三(另案处理)等人欲教训、报复彭某乙。当晚11时许,聂某、邓某甲、阿吉、阿三等人在娄底市**商务酒店门口持管杀等凶器将彭某乙砍成轻伤。

2、2013年11月3日15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娄底市娄某某**街**汽车4S店门口碰到欠其钱的被害人成某某,吕某某责怪成某某不还钱也不接电话,二人发生口角,吕某某便纠集被告人聂某及邓某甲等人持管杀追砍、威胁成某某,因成某某躲进4S店子内,吕某某等人在门口等了一阵后离开。

3、2014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娄底一大桥附近的**夜宵店吃夜宵时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在该夜宵店吃夜宵的胡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因认识吕某某,便去帮吕某某,张某某、胡某甲还电话纠集刘某某、李某某、童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帮忙。之后吕某某与胡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邓某甲、邓某丙、童某某、邵某某等人对吴某某实施殴打,并持砍刀、管杀将吴某某砍成轻伤。

2014年10月14日,吕某某与吴某某达成了调解,吕某某赔偿吴某某92000元,吴某某对吕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4、2017年8月6日,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村村民李某乙因为选举一事与村主任蒋某甲发生纠纷,被蒋某甲打了一拳。事后,李某乙将此事告知其在湖北做事的儿子吕某某(另案处理)。当晚20时许,吕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其堂叔即被告人吕某某,并要吕某某喊人回去帮忙。吕某某便纠集被告人聂某与彭某某等人来到西阳村蒋某甲家中,聂某、彭庆等人持木棒殴打蒋某甲,蒋某甲的父母蒋某乙、成某某在劝架过程中也被聂某、彭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蒋某甲、蒋某乙构成轻微伤。

2019年5月9日,李某乙等人与被害人蒋某甲一方达成调解,赔偿蒋某甲等人15000元,蒋某甲等人对吕某某、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2月14日、4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聂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聂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四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被告人聂某三次为主实施寻衅滋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乙、成某某、吴某某、蒋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李某甲、彭某甲、陈某某、蔡某某、胡某甲、黄某某、胡某乙、旷某某、付某甲、付某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聂某及同案人胡某甲、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辩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纠集他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被告人聂某伙同他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吕某某、聂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吕某某系累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被告人聂某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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