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10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11、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还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2月11日、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26日、自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使用其本人照片并盗用其哥哥吕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吕某某的居民身份证。
2013年2月,被告人吕某某使用其盗用的吕某某居民身份证,同时伪造了唐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吕某某、唐某某的结婚证,以吕某某的名义在**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南支行申办了一张车贷信用卡62223300********(卡号后变更为62223300********),并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吕某某将所购湘******宝马轿车以吕某某名义登记注册,再将车辆交给其朋友曾某某使用。自2014年8月开始,该信用卡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抵押车辆已被曾某某再次抵押给他人用于偿还其债务。截至案发时,该信用卡透支本金268274.26元。
2013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使用其盗用的吕某某居民身份证及虚假的房屋装修合同,以吕某某的名义在**股份有限公司娄底银园支行申办了一张家装信用卡62223400********,于2013年5月在娄底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POS机将装修贷款套现用于其他经营活动。自2014年7月开始,该信用卡未按规定偿还透支款。截至案发时,该信用卡透支本金91663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二张,透支后无法归还的本金共计359937.26元。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同日归还了50000元至家装信用卡62223400********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民事裁定书、盗用及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谭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联系电话1561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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