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盗窃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吕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嵊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疫情影响未收监。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吕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吕某以翻窗的方式,进人嵊州市**镇**村**号丁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谷来镇水门口自然村附近,窃得周某某所有的电动自行车1辆,计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官河南路和领带二路交叉口附近,窃得陈某某所有的电动三轮车1辆,计价值人民币450元。

4、202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三江街道美妙三公里2号公共厕所门口,窃得楼某某所有的电动三轮车1辆,计价值人民币1890元

5、202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崇仁镇七八村岩下路边,窃得裘某某所有的电动自行车车兜内VIVO手机1只,计价值人民币1050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盗窃作案5起,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79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某处扣押电动三轮车2辆、电动自行车1辆、VIVO手机1只,现已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工作性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吕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吕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吕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芳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