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吕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嵊州市**镇**村**号。2018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连同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月3日中午,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人民医院2号楼非机动车停放处,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残疾三轮摩托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吕某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嵊州市**镇**村** 号朱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2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嵊州市**镇**村**号张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身份证、存折、医保卡等物。案发后,赃物及人民币249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4.2020年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谷来镇丰田岭村洋大坑村口路边,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苏耀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245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5.2020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崇仁镇横街44号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自行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168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6.2020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吕某采用溜门入室、钥匙开锁等方式,进入嵊州市**镇**村**号骆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4400元、真空包装猪蹄一只、真空包装烤鸭一只。案发后,人民币131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7.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吾悦广场金街三楼1-315红油胖胖店门口,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8.2020年3月20日10时左右,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谷来镇丰田岭村流沙97号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自行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9.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人民医院8号楼一楼非机动车停放处,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浙DPE****号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10.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人民医院2号楼二楼茶水间,趁无人之机,从柜子里窃得女式手提包一只。后手提包已由被害人自行找回。
11.2020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吕某在嵊州市人民医院6号楼和7号楼之间过道,趁无人之机,从一辆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窃得红色老年手机一只,计价值人民币8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
12.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吕某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嵊州市鹿山街道江燕村杭绍台高铁工棚内,窃得至少人民币4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综上,被告人吕某盗窃作案12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骆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辨认等勘验笔录;
6.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三起入户盗窃、二起在医院盗窃病人或病人亲友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被告人吕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现住嵊州市**镇**村**号;
2.移送公安案卷材料4册;
3. 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