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号。1988年5月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劳动教养2年;1997年8月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劳动教养1年;200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8年9月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劳动教养1年;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25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0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批发市场水果3厅与香蕉D3区附近的厕所处,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绿色“大安”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经徐某某介绍,吕某某将该车以1400元价格销售给伊兴让。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1767元。

2018年5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批发市场7栋12号门前,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银白色“大安”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电动三轮车以260元价格销售给韦某某。

2018年5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批发市场南区水果3厅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大安”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经徐某某介绍,吕某某将该车以1800元价格销售给闫某某。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4067元。

2018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西青区李七庄街五台村**园**号楼**号吕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同时在其住处楼下查获王某某被盗电动三轮车内绿色军大衣及橘黄色塑料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搜查笔录等;7.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对涉嫌犯罪事实拒不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萍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