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吕超凡,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97********,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被告人吕超凡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超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吕超凡先后来到蒙城县仓巷街、砀山县砀城镇民主西街步行街,采用强行拉开店铺卷帘门进入店内盗窃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店铺内的现金、衣服等财物,并造成被盗16家店铺的卷帘门等财物不同程度损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蒙城县仓巷街被害人张某某的“**服装店”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730元。
2.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蒙城县仓巷街被害人白某某的“**服饰店”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蒙城县仓巷街被害人何某某的“**服装店”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
4.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蒙城县仓巷街“**鞋店”店内,未窃得财物。
5.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蒙城县仓巷街被害人王某某的“**服装店”店内,盗走一件黑色男士外套、两件男士短袖、一条黑色男士裤子、一双白色板鞋。
6.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蒙城县仓巷街被害人宋某某的“**女装店”店内,未窃得财物。
7.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蒙城县仓巷街被害人雷某某的“**内衣店”店内,未窃得财物。
8.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薛某某的“**女装店”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800元。
9.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砀山县砀城镇民主西街步行街被害人刘某某的“**童装店”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80元。
10.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砀山县砀城镇民主西街步行街被害人崔某某的“**女装店”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
11.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砀山县砀城镇民主西街步行街被害人王某某的“**女装店”店内,未窃得财物。
12.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砀山县砀城镇民主西街步行街被害人吴某某的“**女装店”店内,未窃得财物。
13.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砀山县砀城镇民主西街步行街被害人李某某的“**女装店”店内,未窃得财物。
14.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砀山县砀城镇民主西街步行街被害人毛某某的“**女装店”店内,未窃得财物。
15.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高某某的“**女装店”店内,未窃得财物。
16.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超凡采用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砀山县砀城镇民主西街步行街被害人闫某某的“**馆”店内,未窃得财物。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吕超凡在砀山县砀城镇兴隆宾馆204房间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砀山县砀城镇民主西街步行街小范儿女装店等9家店铺损毁的卷帘门、钢化玻璃门价值人民币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超凡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超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超凡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军桥
检察官助理 袁新尚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吕超凡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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