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吕蛟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街道办事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显光,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蛟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甲(已提起公诉)等人通过**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司名义组织团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被告人吕蛟龙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任职**公司青岛一店店长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积极组织团队,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吸引公众投资,并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吕蛟龙任**公司青岛一店店长期间,涉及投资人179名,按现有证据认定投资人投资金额35404656.97元。涉案期间被告人吕蛟龙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27737.29元。
被告人吕蛟龙于2019年8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吕蛟龙委托其代理律师王显光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2763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收款确认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蛟龙的供述与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蛟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蛟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蛟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蛟龙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力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蛟龙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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