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万宁市**镇**村委会路口处**水泥店办公室的床上盗窃一部手机,被盗的手机为黑色的华为手机。经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6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的华为手机一部;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吕某某前科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一部,经认定其价值为人民币16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吕某某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 检察 长:陈玉林
检察官助理:朱博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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