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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4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3********,汉族,初中,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片**2018年1月3日因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以盗窃财物为目的来到三门县浦坝港镇五支岙村山根片陈某甲家中,从一楼前门入室,在二楼前间卧室拉床头柜柜门翻找财物时被户主发现,后其躲藏至三楼楼顶处,随后被户主等人发现后报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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