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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反映诉求过程中,肆意拨打12345政府服务电话共计1000余次,其中,肆意辱骂12345接线员1000余次,严重影响12345服务平台的工作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2、2018年至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反映诉求过程中,多次到兰陵县向城镇党委政府等办公场所进行吵闹、谩骂,并肆意辱骂兰陵县领导干部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贾某某等人,严重影响党委政府的工作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3、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反映诉求过程中,肆意拨打110接警电话共计84次,其中,肆意辱骂110接线员30余次,严重影响110接警平台的工作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贵彬

2019年1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二册,补充材料二张,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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