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9********,汉族,文盲,家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受雇到本市**街道**小区丁某某家做保姆,居住在三楼保姆房。次日,被告人吕某某整理房间时,发现衣柜抽屉内有1条金项链,遂窃走放到自己的电瓶车后备箱。当日,原来的保姆即金项链的主人被害人朱某某打电话给丁某某询问金项链的去向,丁某某遂去保姆房寻找,但未找到。后丁某某质问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被迫将金项链交出归还。当日,丁滔滔将被告人吕某某解雇。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到丁滔滔家取回自己物品,丁某某质问被告人吕某某是否偷了厨房抽屉的钱款,但其否认,后丁某某报警并将被告人吕某某控制,民警到达后将其传唤。经鉴定,上述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9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贵金属饰品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善辉
(院印)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联系电话134*******)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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