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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吕某(别名冬梅),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小区**区**栋**单元**楼**门)。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被害人贺某某通过王某某、王某甲联系上被告人吕某,吕某谎称能为被害人贺某某的女儿贺某甲办理**医院在编护士工作需要人民币32万元,骗取了贺某某的信任,贺某某分别于2012年6月19日、8月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大街附近将人民币共计32万元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交付吕某,之后贺某某多次对吕某催促。2013年初,吕某为搪塞贺某某,花费人民币10万元通过王某乙、叶某某将贺某甲介绍到哈尔滨****医院**科担任临时护工,被贺某甲当场识破后吕某谎称先进*大,以后有机会再办,之后吕某逃匿。现部分赃款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吕某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吕某于2019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银行转账凭证、吕某银行账户详单、工行汇款业务凭证、扣押、返还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贺某甲、王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叶某某等12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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